专门承保各种工厂、矿山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且在国家规定使用期限内的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与其特性相关的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原因造成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机器设备损失。
保障对象包括:工厂、企业、机器设备所有者、提供的银行、拥有机器设备的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对机器设备有权益者,提供保险保障。
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种,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综合险或者财产一切险,可附加投保机器损坏险,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只对诸如电力、矿山、船舶行业或者有重大价值的机器或者一般单位的如锅炉、电梯等特种安全设备接受投保机器损坏险。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使被保险人在一个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这一经济损失就是指毛利润损失和受灾后为了维持和恢复生产而支付的合理的增加费用。
本保险赔付的费用通常包括:
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
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和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连续停工:三个月---五个月退费15%,六个月---八个月退费25%,九个月---十一个月退费35%,十二个月退费50%。
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